第一百八十七章 择人而噬孝康帝 (第2/2页)
足以见此刻的孝康帝心里的怒火到底是多么旺盛,宛若择人而噬的猛虎一般,看得戴权那是心惊胆战,连大气都不敢喘,只能把头死死扣在地上。
盐政,自古就有,明初盐政,循元旧制,仍实行盐引之法。
洪武年间,为抵御外患,筹备边储,仿宋折中之制而行“开中法”,由户部出榜召商,令其输粮于边塞或其它缺粮地方,政府收粮机关登记所纳粮数及应支盐数,填给仓钞。
商人持钞投产盐地运盐使司换取盐引,持引赴盐场支盐,运赴指定地区销售。
以场盐官收为基础,仍属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的就场专卖制。
又因其生产、运输、销售制度大多仍是元朝旧例,稍加修改后更加完善,设有全国盐政司,归属户部管辖。
又在产盐大区设都转运盐使司,掌管一区盐政;盐场设场署,称之为盐课司,掌督产收盐。
但是又一区所属盐场甚多,于是在运司之下,增设分司,作为运司的派出机构,对分辖的盐场实行就近管理。
而在运盐使之上,设巡盐御史一职,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,综理一区盐政大事,这也是如今林如海所担任的巡盐御史之职位。
然煮海造盐之人,依旧编入灶籍,由官府发盘铁,实行团煎;盘铁之外,又有锅锨,为团煎轮次未到时一家一户煮盐之具,所煮之盐,交场官收纳入仓,以备商人支用,场官付给工本米粮或工钱。
而商人凭引支盐,例有定场,不得越场支盐;所赴销区,亦有定岸,不得越界侵销;其余验引放盐、查引截角、销毕缴引等手续,皆与元代同。
此法施行后,商人为便于纳粮报中盐引,各就边地召民垦荒种粮,并建筑台保,自相保聚,又称“盐屯”,收到节省转运、充实边饷、开发边疆之效。
然而,万历四十五年,为疏销积引,采用盐法道袁世振建议,废此法,立“纲法”。
将各商所领盐引分为10纲,编成纲册,每年以1纲行积引,9纲行新引。
纲册上所载引数允许各商“永永百年,据为窝本”,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,纲册上无名的商人不得加入盐业运营。
从此官不收盐,由商人与煎户直接交易,收买、运销之权悉归于商人,并得世袭。
“纲法”主要为民制、商收、商运、商销,官府只是宏观管理,所以导致私盐泛滥。
到了大楚,虽然依旧采用明朝钢法,但却加大了官府管控,比如林如海这个巡盐御史,官职虽然品级不高,但也算得上权柄颇大,整个江南一道,所有的盐商都需要在他许可之后,才能够拥有运盐,贩盐的资格。
与此同时,巡盐御史还有更为重要的职责,那就是为皇家保证每年盐税用量的上升,也就是钱袋子。
而孝康帝之所以这般生气,便是因为如今各道巡盐御史,都是太上皇亲自封赏提拔上来的,这些人对太上皇忠心耿耿,根本不听他这个皇帝的。
而如今国库等着用银子,各地洪水旱灾,九边军队军饷,处处都是缺口,在这种时候,居然收到了十几个道的巡盐御史上奏的折子,说盐税降了两成,这简直就是欺人太甚!
让他怎么能不生气?